事故车当新车来卖 欺诈者被判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5: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省高院昨发布今年第一期典型案例指导 法官称为遏止欺诈,对侵权者、欺诈者必须重罚

  省法研 本报记者 袁勇 夏佳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今年第一期典型案例指导,四川省首例汽车双倍赔偿案名列其中。一销售商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将一辆事故修复车作为新车卖给客户,被法院判决该销售商不仅要赔偿客户28.5万元的购车款,而且该车继续由客户使用。

  案件回放 巨款买来事故车

  2002年8月,达州市民朱敏在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2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3月,朱敏偶然获知自己买的新车,在未拿到手之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而且达县交警大队及保险公司都有事故处理、赔付记录。朱敏认为西林公司销售该车时,隐瞒事实真相,属于欺诈行为。据此,朱敏起诉至达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西林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要求双倍赔偿及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西林公司双倍赔偿

  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西林公司如何辩称,都不能否认2002年8月18日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朱敏所购买车辆受损的事实。即便是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操作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也不影响朱敏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判决西林公司赔偿朱敏28.5万元;事故车由朱敏继续使用,西林公司支付朱敏合理支出2万元。

  宣判后,西林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达州中院审理后,撤销了原判决中西林公司支付朱敏合理支出2万元的部分,其他部分仍维持原判。

  2005年4月,根据西林公司的请求,省高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由省高院提审。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西林公司达州分公司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正当销售行为,已危害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其行为不仅是对朱敏个人利益的侵犯,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平价值,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西林公司达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达州中院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 重罚欺诈者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张蜀俊表示,从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双倍赔偿”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多争议。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院认为应该重新诠释消费品和消费者的定义,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吸纳了“不是生产者即是消费者,不是生产消费即是生活消费”的观点,对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同样给予法律保护。

  除了上述定义的争议外,张蜀俊表示在审理此案时,还遇到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是关于局部欺诈是否应该整体双倍赔偿的问题。当时有观点认为,经营者仅仅在产品局部存在欺诈,就判令其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不能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性。但张蜀俊表示,当前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的局面与当前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给侵权者、欺诈者重罚,这些人就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实施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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