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构建“大调解”格局 new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5:50 长江商报

  人民调解协议将具法律效力

  本报讯(通讯员 李志刚 顾丹 记者 李海夫)今年起,我省将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一体的“大调解”制度,凡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法条未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人民调解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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