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9:4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评论员

  信息公开是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国家环保总局率先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障民主科学决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和科学决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行科学决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社会各方只有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公平、有效的对话。让公众充分了解环境信息,进而广泛、深入、科学地参与环境保护,正是以人为本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信息公开的程度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检验着政府和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的主动性程度。公众参与环保公共事务是民主法治进步的体现,而要保证公众在环保领域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必须公开环境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对政府行政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科学决策的形成。规范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可以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渠道、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强化企业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的法治体系,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正确政绩观的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顺利实现,构筑一个良好的平台。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各级政府及时了解民意、科学决策。环境信息反映出政府的环境决策和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在过去长期以GDP为唯一考核标准的情况下,政府的环境行为受到忽视,而环境信息的政府垄断和公开渠道的闭塞,使公众无从了解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环境信息的公开,可以使政府通过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反馈,了解执政行为的正误,纠正偏差。公开环境信息,对各级政府而言是一种约束、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鞭策、一种激励,可以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改善环境保护决策。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打造责任环保、透明环保和阳光环保,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信力,团结一切有志于保护环境的各界人士,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国家和地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了解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的情况。同时,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环保部门联系广大群众,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更广泛监督;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可以更加深入地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推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和绿色消费体系形成,建设全社会生态文明。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企业在生产全过程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让公众的注意力不仅聚焦在企业产品上,更聚焦在企业的环境行为上,从过去单纯看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来评判企业,转变为从质量、环境行为综合评判企业,更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形成绿色消费的观念。

  解决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充分地交给公众,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对法治、民主、公平社会建设的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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