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改供热设施需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9:52 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26日讯(记者林刚)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用户确需改造室内供热设施,需先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改造;供热温度在16℃~18℃的退费20%……于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开始对《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该《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或修改的一些规定将给市民带来诸多利好。

  据介绍,该《条例(修订草案)》与原来相比,主要是针对本市供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提高供热最低温度为核心,重点在规划建设、供热行业监管、供热温度标准、供热退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现如今市民当中存在着大量因为装修、装饰等原因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张文表示,为合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当中增加了新的规定: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域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造。同时还修改了一条规定: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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