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查处违规建设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0:2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军伍)昨日,唐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决定。违法违规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破坏城市形象,阻碍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有规可依,将有利于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力度。

  根据该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工作的领导,督促市规划、国土、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体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执法工作;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应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审、快结;

  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法违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唐政通字[200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一、凡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被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大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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