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养老险缴费基数过渡期改为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3:5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刘向岸)昨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 局及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进行了调整,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调整为5年。

  2007年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2008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80%,2010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3 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72号明确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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