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应有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市律协为此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七条立法建议

  本报讯记者王晓云报道:记者日前获悉,广州市律师协会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送出七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紧急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的执笔人之一、广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说,《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但从现在的立法草案来看,对已满16周岁、但尚处于各类学校学习的学生兼职工作,对下岗、但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外单位兼职工作,对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等等情形如何规范,还缺乏明确的指引。”

  《建议》第一条提出:“立法应当明确扩大《劳动法》调整保护的范围,将只要是具有从属性地使用公民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关系一体纳入《劳动法》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应平等受到最低工资标准保护、最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最基本工伤和医疗保障等,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成本、竞争机制。”

  如何规范“下岗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议》第五条提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前一单位的利益、在前一单位实际只领取基本工资、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只领取最低工资,法律应当明确允许这类劳动者从事兼职或者非全日制工作,不需要前一单位的同意,实际用工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和平均工作时间的工伤、医疗保险。

  《建议》第六条针对的是“已经退出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他们再在原单位工作发生的劳动风险,由原单位负责,劳动报酬参照退休前的相应工作计酬;对在另一单位工作发生的劳动风险,由实际用人单位负责。

  《建议》第七条认为,对实习生的劳动报酬不按照劳动法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标准,但对实习生的安全卫生保障应按照劳动基准法执行。而对体力性劳动招用任何劳动者,均要支付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和承担他们的劳动风险。

  (winzi/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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