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婚女人能否为分文不取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7:28 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特约记者郭丛生/文

  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由于妻子有了情人而发生裂变;一纸绝情的离婚协议,使他们恩断义绝“变亲为仇”;一份财 产分割协议,仓促签订后果不计。而在此之前,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妻子自愿“分文不取”。岂料之后,妻子却对离婚协议中 的财产分配问题提出异议。一场“短兵相接”的官司由此展开。

  “畸情岁月”抛夫弃子

  周爱荣是河南省登封市某机关职工,她的丈夫乔小安和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2005年春 ,周爱荣因公出差。在乘坐的一辆长途客车上,她结识了一名叫袁鸿道的私企老板。此后,两人暗地里频频接触,终于有一天 ,他们越过了道德的底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在“畸情燃烧的岁月”里,周爱荣和袁鸿道如鱼得水。为了能和袁鸿道正大光明地生活在一起,周爱荣决定想方设法 离婚。

  此后,周爱荣用躲避加谎言的方法,与丈夫玩起了“捉迷藏”:要么关掉手机彻夜不归;要么装“哑巴”,根本不接 家里的电话。甚至在上班时遇到乔小安,也不理不睬。有一次,乔小安趁下班时主动将她堵在办公室,准备好好谈谈,不想周 爱荣竟无耻地说:“没时间,送我贵重衣服的人正在等我吃饭呢。”

  离婚签下“吃亏”协议

  此后,周爱荣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但均遭到拒绝。2006年5月17日晚,急不可待的周爱荣再次回到家中,用 商量的口吻向丈夫提出离婚。面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与家庭,已经麻木的乔小安权衡再三,最终应允了。

  第二天,乔小安与周爱荣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双方还当场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协 议中约定:“自愿离婚,女儿由乔小安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乔小安所有,其中包括一辆小轿车、一栋楼房及彩电、冰箱 、洗衣机等贵重物品。此外,乔小安承担家庭全部债务。”

  协议签订后,为表明自己离婚的决心,周爱荣特意在签名后注明了“以上是本人意愿”七个字。

  周爱荣本以为从此可以享受另一份“爱情”,却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情夫在得知她已一无所有的情况下,竟然一夜 之间悄然蒸发了。

  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周爱荣欲哭无泪。她并没有反思自己的过失,而是希望从前夫处争取财产。

  2006年12月19日,周爱荣以与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一纸诉状将前夫乔小安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撤销她于2006年5月17日和乔小安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协议被判有效

  2007年2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周爱荣面容憔悴,她以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为由,再三提出应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但作为被告的乔小安则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是,评定该协议的效力,不应考虑显失公平的 因素,该协议公平与否,不应只考虑经济利益。因为在这份协议中,感情和身份因素占比重很大,并且是原告急于离婚才同被 告签订协议的。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8日,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一审判决书 ,驳回了周爱荣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9日,记者追踪采访主审此案的法官后得知,判决送达后,周爱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真实意思下签

  的协议不能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对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17日签订的协议,就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 抚养、债务的处理、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做出的约定,显然不是有偿合同。同时,协议将女儿的抚养和共同债务的偿还,均约 定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不能支持。

  本案中,周爱荣之所以同意该财产分割方案,主要是为了顺利达到离婚目的,不惜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答应给予对方 。而乔小安则是借此让自己的生活多一点保障,双方各取所需,应该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 公平问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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