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父教你如何保护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7:32 法制周报-e法网

  《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来湘详解《物权法》

  本报记者肖山伍洲奇

  农民的土地被违法征用怎么办?街头小贩的财产被城管随意没收怎么办?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 教授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给出了生动的回答。2007年4月21日上午,王教授应邀来到岳麓山下,为来自湖南省内各 地的1300多名律师讲解《物权法》,并为本报读者题词——“物权神圣”。

  王利明教授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多年以来,他为制订《物权法》奔走呼号,促进了该法的起草和通过。在此 过程中,他一直强调对老百姓的私有财产进行严格而全面的保护,越来越多的人因此尊称他为“物权之父”。

  物权通俗地讲就是财产权,我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王利明教授告诉大家,该法在我国法 制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这部法律就是保 护老百姓财产权的法律。”

  为了使湖南律师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和规则体系,以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决定 在湖南律师教育学院举办《物权法》系列讲座,并特地邀请王利明教授首场授课。“只要你还关心自己的财产权,你就应当认 真读读《物权法》。”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王亲生说。

  王利明教授还特意为本报读者题词——“物权神圣”,在他看来,《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他 说:“一个人一辈子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是不能没有财产。所以我们每一个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和物权法打交道,物权法也 和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为便于广大读者理解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本报记者根据他的讲课内容整理成三篇文章,陆续刊登在近期的《法制周报 》上。

  王利明教授简介

  王利明,现年47岁,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 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单位任专家咨询员。

  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首位民法学博士,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 誉称号。他是《物权法》主要起草人。

  《物权法》怎样保护私有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虽然《物权法》强调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但过去我国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 ,《物权法》就是一部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法律。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 利。”这是从市场主体角度来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另一个平等保护的表述见于《物权法》第四条,换句话说,财产受到侵害都 要平等保护,不能说侵害了国家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我国过去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则规定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种变化曾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遭遇了 最大的非议,有个别人强烈批评,并认为物权法必须突出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也是对我们基本经济 制度的误解。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平等保护财产权符合宪法精神。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精髓,平等保护原则还应该成为行使行政权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有尊重百 姓财产权的意识。例如公安机关不能随便到老百姓家里去查户口,城管不能砸毁他人财物。我曾亲眼见过城管队员一脚踢飞街 边老太太卖的鸡蛋,砸毁卖蛋的车,这种行为在今后应当被制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没收处罚都要有法律依据,要按物 权法的规定办事。

  整个《物权法》的重心是对老百姓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私人所有权部分的保护,这在物权法上有很多制度的创新, 也有很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征收征用足额补偿

  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第一,该法首次分别规定了征收和征用。按照规定,征收主要是要移转所有权的 ,强制性的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征用则只是临时使用,征用一般用于紧急情况。第二,就是明确了征收适用的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就是必须要依法得到足额补偿。

  征收征用制度涉及到目前很普遍的土地征收问题。物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如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 土地,要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物权法严格区分了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并且分别规定了相应 的补偿标准,在农村征用土地,要安排好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城市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房屋所有权,关键是要解决好征收对象 的居住问题,因此,第42条专门强调了保障居住条件。

  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业主

  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我们在居住的楼房中,通过横向纵向的区分而构成了一套套的房间,人 们购买了这样一个套间,就对这个套间享有所有权,对小区的道路草地等公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我们还享有对共同财产事 务的共同管理权,三者结合在一起的权利,我们把他统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到底归谁所有。道路绿地关系到业主的居住利益,如果允 许开发商保留所有权的话,他很可能通过某种办法改变这些绿地道路的用途,例如把这些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对道路进行收费 ,最终损害业主的利益,有鉴于此,《物权法》规定了建筑规划内的其他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街道小区内的管道管线属于业主共有,但这也不能免除有关公司包括供水公司、供气公司、电话 公司的维修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小区内车位、车库。这个问题在物权法立法讨论时争议非常大,物权法最终规定由开发商和业 主双方约定解决。为防止开发商把车位、车库卖给小区外的人,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首先 应当问业主买不买,在业主的需要没有满足前,开发商不得把车位、车库卖给其他人。这种规定,比“优先购买权”更为严格 ,优先权是指在同等价位等条件下业主有权优先购买,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出了高价,开发商也不能卖。

  明确保护相邻权

  《物权法》对房屋相邻权也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家的通行等如果必须借道另一家,则后者有义务提供这种便利。

  (肖山、伍洲奇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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