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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开征物业税问题需进一步研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21: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27日说,物业税的出台需要具备一定的配套条件,包括制度方面、技术方面、人员专业技能方面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条件。中国是否开征物业税的问题还需要“积极研究,稳步推进。” 宋兰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由于中国的房地产税制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与当前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有许多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即通过稳步推行物业税来取代目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她说,开征物业税,一方面可以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进一步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扩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同时,还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她说,因此,“我们一直在做房地产税制改革方面的研究和准备。由于税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因此需要认真研究。” 据宋兰介绍,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她说,物业税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按年征收的一种税。西方一些国家对房地产大多按其市场价值或评估值征税,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则。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内资企业和内地居民征收了房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可以简称为房地产税。 中国房产税是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计征,对个人居住用房地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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