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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胜利: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前有狼后有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22:11 中国新闻周刊
![]() 郑胜利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提要:互联网当中要把知识产权放到整个制度的构建当中来考虑,构造一个制度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里头往前走,Google与搜狐之争还仅仅是开始,以后你那边网站里头,前头可能有狼后头有虎,因为做服务,著作权还在后头,可能要挡着其他的,还有很多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我认为,从立法的层面把这个制度构造好一些,使得我们整个机器能够顺利地运转,这个也不像柯恒讲到的司法协助,也不是那个问题,这个比那个更重要了,更要命的一个问题。但总之我们要想办法把这个往前推。 互联网可能涉及到作者,这个跟著作权有关,互联网可能涉及到作品,这个跟著作权有关,互联网的品牌跟商标商号又有关,还提到了一个,就是关于词库的问题,这是一个新的问题,牵涉到数据库的保护问题。 既然牵涉到这么多的问题,我们做法律研究的人员往往要把它放到一个制度层面来思考,应该构造一个什么样的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继续往前走。我们要考虑到背后的利益,只有处理好这其中的冲突,才真正有利于这个社会进步。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国际上目前的协议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讨论的知识产权有七种: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商标与商号、地理标志、还有集成电路不同设计。 现在比较多的学者已经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特权就是特意来授予的一种权利,授予这个权利的目的是干什么?是促进这个社会往前发展,承认脑力劳动是一种劳动,它有财产价值。 刚才我注意到柯恒讲的司法协助的问题,更大的难题是司法管辖的问题,有人说有罪,有人认为没有,哪个法院说的算?最后总要变一些规则。互联网就有这个问题。我刚才讲到知识产权是授予的一种特权,就是物是先有占有,法律承认了这种占有就是合法。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不合理的时候,我举一个例子,一项不该授予的专利如果授予了以后,那么就要把这个专利无效掉,如果你把这项专利无效掉要花多少钱?美国测试的结果,一百万美金。你把那一百万美金加到员工的工资上不好吗?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制度呢?因为信息里头就出现了这些问题。因此我们感到应该在整个法律框架下由立法者来构造这个制度,也就排除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制造制度。讨论立法的时候,大家都有发言权,有的人可能渠道不那么畅通,但是我至少在网上看见这个法律不好,可以批评批评,还是有一些发言权的。 所以,目前的关于输入法的冲突,实际上也是对于这些问题的体现。我觉得这其中涉及到三大块问题,其中数据库问题现在没解决,但是有案件出现了。我读书学过气象,我知道,气象局做天气预报不容易。要是网络,比如搜狐报道了天气预报,哪一天气象局找上门来,认为这是它的科研成果,网络公司怎么能够随便使用呢? 在传播过程中,是传播多点好,还是不让传播好?气象局说传播谁给我钱?那就碰到了这个制度问题。外国的DNA测试量更大了,也都牵涉到这样的问题。 那么这些问题到底怎么解决呢?我也在研究解决的方案,比如我这个手机可以想像到这里头可能有上千件专利,搞技术的人很清楚这个手机有多少项专利,如果说咱们假设一千件专利隶属于一百个主体,这一百个主体又都是这个行业的制造者。 那么,这一百个主体相互授权,这是一个什么情况?那就是一个人对一百个,乘上一百,你想想看一百乘一百的话就是一万,相互要订立一万件合同,这还是我估算的结果,现实可能比这还复杂。然而,其中的工作量实在太大,成本太高。 刚才许超讲互联网的技术保护,技术措施,就是加密的那个权利去掉版权保护信息,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的权利。好多学者说技术措施怎么放到版权中了,但是这确实是由版权延伸出来。 说解密是技术问题,版权你怎么管到这块来了?但是这个制度里头,咱们许超也讲到了好几年之后,咱们国家也决定要加入到96年的两个条例,实际上咱们没加进去,但是实际上我们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把这两项写进去了,但是学界里头说这叫什么权利?是不是叫版权?有不同的争论。 我想我们互联网当中要把知识产权放到整个制度的构建当中来考虑,构造一个制度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里头往前走,实际上王总,我感到那个跟Google还仅仅是开始,以后你那边网站里头,前头可能有狼后头有虎,因为做服务嘛,著作权还在后头,可能要挡着其他的,还有很多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我们讲从立法的层面把这个制度构造好一些,使得我们整个机器能够顺利地运转,这个也不像柯恒讲到的司法协助,也不是那个问题,这个比那个更重要了,更要命的一个问题。但总之我们要想办法把这个往前推。 实际上法律里头有很多规定,我刚才讲到了他有前例,就有一大堆限制,在使用作品当中有一个课堂教学纪要少量复制是属于合理使用,什么意思?就是不用经过他同意,也不用给钱,但是这个是做的,你还得说这个影片这个书是谁的。 现在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张教授讲到的那个问题,书那是绝对没问题的,课堂上我看到谁的文章,我觉得好,我就复印了,我就发给同学了,尽管同学交费,但是我这个叫合理使用,应该讲这个原则在全世界都是承认的,只是有的松点,有的严点,有各个国家具体的法律限制,因为他这里头牵涉到文化背景的一个问题。 比如说英国公共图书馆里头你去复印要交两种钱,一个是复印的复印费,一个是要把图书馆复印的费用,还要收那个版权税,版权税交给那个作者,公共图书馆。美国的图书馆好多都是你借书,借完了复印我不给你复印,你自己复印,所以就碰到一个问题,一本书我复印一张算是合理使用,那我今天复印一张,明天复印一张,后天复印一张,你这个书三张也就全部给你复印了,他拿出去自己复印,那个复印机是出租的,就是你到那儿拿一个跟钥匙似的一个密码,往上一插就可以复印了,记录你复印多少张,复印完了以后到柜台里交钱,一张是三美分,你一百张就是三美元,就是这么一个制度。 在这个问题上都给学术机构有一定的空间,专利也是,为科学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话属于不侵权的。 那现在能不能扩大到影视里头,那就变成要探讨的问题了,我的观点,应该扩大到影视里头,我课堂教学需要,学生不是欣赏,是传播知识,我好几次场合都讲,我说孔子2000年讲一句话,有教无类,我说到现在这个是非常先进的,到现在很多国家还做不到,有教无类,男性女性同等教育,不管黑人白人什么人种我都是同等受教育,所以未来教育是未来整个社会的进步。我这边权利人让出点利,是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为这个社会作贡献,所以这个买单也应该由著作权人一部分贡献在那里。 在著作权法里头已经有一些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了,课堂讲学,但是有一个案子就扩大解析了,他说中国最大的大学是电视大学,电视大学就把一个辅导教学拿到外面卖了,后来法院判决,你这个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电视大学,要我去的话我就跟他解释,它是属于课堂教学的。因为我们培养人嘛,大家都是读过书的,你们到学校干什么去的?学习的是什么?知识,教授的责任就是把知识传播给你,不管张三李四的,他也要教你,教你的话,说白了可能王总你知道,你在学校学计算机什么操作系统什么东西你都学的,学完了以后你出去以后按老师的教导传播给你,你去编一个非常好的操作系统,可能比Windows还更棒的一个操作系统,最多你跟老师说谢谢老师,你教给我东西了,你一分钱都不要给他的,知识是老师教你的,可你编非常棒的一个操作系统你要给他什么钱?不用的。我们社会是这么走过来的,对不对? 在正常的理性思维情况下应该是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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