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养路费与税款“捆绑”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2:20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李文先 记者 张春杰)5月1日起,个体货运车辆在缴纳养路费时,须同时缴纳相关税款。

  据介绍,由于相应征管手段的欠缺,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等因素,目前哈尔滨市很多个体货运车辆有意逃避纳税。为加强征管力度,税务部门决定从5月1日起,正式委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代征哈市市区个体货运车辆相关税款。个体货运车辆纳税人在缴纳车辆养路费时,须按月缴纳相关税款。

  地税部门表示,实行委托征税后,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地税部门还将联合工商、交警、交通等部门,对不依法纳税的个体货运车辆开展综合治理,对有偷税、抗税行为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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