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脏狗咬伤人 店主担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宋林风)“我是路过你的店被狗咬伤的,医药费你必须负责!”“这狗不是我的,我只是看它可怜喂了它几顿饭,我没有责任!”昨日上午11时许,林先生路过浣花西路某餐馆时,被一条流浪狗咬伤,随后林先生与喂养流浪狗的李先生在省急救中心内发生了争执。

  据开饭馆的李先生说,10多天前,一条脏兮兮的流浪狗跑到他的店前。看狗可怜,李先生便经常喂些东西给它吃。喂了几天,这条狗就呆在店里不走了。

  昨日上午,林先生路过饭馆,看到这条脏兮兮的狗也没有在意。“这家伙突然发起狂来,扑上来就咬住了我的左小腿。”林先生说,周围的客人见到狗咬人了,纷纷抓起凳子作势要砸过去,狗这才松了口跑了。林先生说,“当时小腿上的皮肉都被撕开了,想起来就后怕。”随后,他赶紧打的到省急救中心治疗。

  在医院里,林先生花了600多元医治。林先生随后向赶到省急救中心来看他的店主李先生索赔。林先生说,他是在路过李的店时,被狗咬的,而且这狗是在店内养起的,对方肯定得负责。可是李先生却觉得自己也没有责任,“这狗不是我的,它咬了人,应该去找狗的主人才对”。

  双方僵持不下,达不成一致意见,只得向警方求助。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

  ○律师说法

  典章律师事务所的曾晓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被狗咬伤,狗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店主李先生只有在证明这条狗确实不是自己养的,而且要证明自己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才能免责。而一旦证明流浪狗确实不是李先生所养的话,那林先生只能找真正的狗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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