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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容大厦坠猫 砸晕过路行人(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6:09 重庆商报
天降砖头 砸死七旬老太 房主赔14万元,事发时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租房者分担两万赔偿 7旬老太在大街上行走,被楼顶掉下的半截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记者昨天获悉,此事已处理完结,楼房的所有者涪陵区外经贸委已向死者家属支付14万元赔偿金。 老太太家门口遭横祸 17日上午,家住涪陵城区人民东路附近的王素民老太出门,准备去医院照顾生病的老伴,可行至涪陵区人民东路21号涪陵区外经贸委6层高的楼下时,楼上突然掉下半截砖头砸中老太太的头部,老太太倒在血泊里,不治身亡。警察和医生接报警后赶来,在现场围起警戒线。医生后来证实,老太太当场死亡。 事发后,警方现场勘察结果为,砖头是从6楼阳台掉下的,该楼层当时已租给一个广告制作室。 房屋东家赔了14万 事发后,涪陵区外经贸委、广告制作室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涪陵区外经贸委赔付死者家属14万元。昨日,老太太的儿子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赔偿数据。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栋房子略显陈旧,但处于繁华地段,楼下商业门面密集。广告制作室的老板王某25岁,他称一年前从重庆市渝北区来这里做生意,租下这层楼,一年向外经贸委支付租金大约1万元。事发后,王某承担了14万元赔偿款中的2万元,不过,他只是向涪陵区外经贸委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 记者 陈杰 实习生 何岸 新闻链接 高空坠物难脱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所有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应归咎于房屋的承租人,他可向房屋承租人提出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他自己的责任,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协商决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