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计息:被垄断篡改的“交易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7:43 南京晨报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储户状告银行存款31日不计息案已二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银行根据管理国家利率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计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储户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4月27日《北京娱乐信报》)

  审视31日不计息的“交易习惯”,很容易就会发现这不过是一个被篡改的“交易习惯”。一来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在长期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规则,而仅仅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交易规则,毕竟,既然31日不计息的“交易习惯”适用于存款,其同样也应适用于贷款,而所有银行在贷款方面都按照实际贷款日期计息,也就是说,所谓的“交易习惯”,对银行来说只是“只四舍不五入”。

  再者,“交易习惯”所必须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对于31日不计息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如果可以把银行一方的31日不计息比作“四舍五入”这样的“交易习惯”,其也要面临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四舍五入”之所以能够做成“交易习惯”,植根的是货币业不发达而且交易计算系统没有电子化的“前现代社会”,而在货币业飞速发展以及电子结算系统异常完善的今天,“四舍五入”的“交易习惯”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这从超市购物刷卡消费盛行以及商品定价“优惠到分”就可以窥见一斑。

  既然银行的计算系统可以将贷款的计息精确到天,从技术上讲存款精确到天,而不是笼统地按一月30天计算,就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反倒是精确到天更应取代“一月30天”成为新的“交易习惯”。事实上,在银行系统内部,就存在中行、招行等银行按照“精确到天”计息的新“交易习惯”。这样,以所谓“交易习惯”作为挡箭牌注定会不攻自破。

  之所以银行方面能够篡改“交易习惯”,把中国人民银行于1965年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作为维护旧有的不合理的“交易习惯”的“令箭”,问题不在于“交易习惯”本身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而在于确定“交易习惯”的一方,是和消费者处于不对等关系的垄断者,而双方不对等的交易地位也决定了所谓的“交易习惯”,非但不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而事实上不过是“霸王条款”的代名词。

  作者:贺方/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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