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政策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晓华 曹怀通)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若干政策》就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工商管理和价格、文化人才等8个方面,明确了指导性政策。

  财政投入方面,《若干政策》提出,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改进项目投入机制,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税收方面,《若干政策》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新办文化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等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提出,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转制单位,在2008年底前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场准入方面,《若干政策》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资产处置方面,《若干政策》明确,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对转制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可予核销。

  收入分配方面,《若干政策》提出,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原则上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对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

  社会保障方面,《若干政策》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职工在改革中应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的政策。《若干政策》提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的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不变。《若干政策》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人员分流安置方面,《若干政策》提出,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经批准,可以提前离岗或办理“提前退休”。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工商管理方面,《若干政策》提出,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价格方面,《若干政策》提出,各类媒体对宣传文化经营单位和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给予三折优惠,公益性场馆的场租给予五折优惠。

  文化人才方面,《若干政策》要求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