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还需进一步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9:16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27日说,物业税的出台需要具备一定的配套条件,包括制度方面、技术方面、人员专业技能方面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条件。我国是否开征物业税的问题还需要“积极研究,稳步推进”。

  宋兰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物业税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按年征收的一种税。西方一些国家对房地产大多按其市场价值或评估值征税,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则。我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内资企业和内地居民征收了房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可以简称为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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