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辉告吉化公司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09:45 城市晚报

  ■记者 一博/报道

  本报讯 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法)开庭审理了徐晓辉诉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化公司)和化工质量杂志社案上诉案。2007年1月25日,该院认定徐晓辉提供证据不足,一审徐晓辉败诉。徐晓辉上诉至省高法。

  26日8时40分许,省高法对吉林市民徐晓辉的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二审。

  2004年9月,徐晓辉发现1998年第5期《化工质量》杂志上5幅吉化公司炼油厂照片和一篇约800字简介是他拍摄和写的,但没署他的名字。为此,2006年,徐晓辉将吉化公司和化工质量杂志社告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和财产损失,合计9万元,法院认定徐晓辉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徐晓辉坚持,他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出示诉争侵权作品的底片证据,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足,照片也非职务行为。

  化工质量杂志社的法定代表人杨忠在庭上表示,杂志刊登炼油厂广告是杂志社与炼油厂之间的组织行为,照片和文章均由炼油厂提供,非个人行为,署名只能是炼油厂。被徐晓辉视为“底牌”的证据———几张底片,也遭吉化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质疑,他对底片真实性虽无异议,但他认为不能证明是徐晓辉所拍。按厂里声像档案管理规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声像档案。徐晓辉私自将底片拿走,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他还表示,作为厂里宣传人员,徐晓辉受单位指派摄影、写稿,属职务行为。

  曾是徐晓辉领导和同事的林泽森和陈显奎先后出庭作证。林泽森认为,涉案照片是他199 6年9月前拍的,徐晓辉接手他的工作时,他已将相机和档案图片移交给徐晓辉,按规定,拍摄的照片应由厂里统一保存,徐晓辉却违反规定将底片带出单位。陈显奎认为,厂里宣传人员都拍过此类图片,并不能肯定是徐晓辉拍的。

  因吉化公司代表不同意法庭调解,省高法未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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