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20: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赵建华) 从今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实施前夕,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在此间举行了一场座谈会。座谈会上,该局局长李毅中表示,以前在一些事故处理上,存在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一些业主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造成恶性事故,必须严刑厉法,“重典治乱”。

  李毅中介绍说,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罚金的最高限也已提高至五百万元人民币。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以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李毅中称,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在六十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今天的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官员也表示,因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干扰多,此前对一些事故处理偏松、时间偏长、效率低下,实刑少、缓刑多、收监少。

  据悉,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被分成四级。其中,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被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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