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许可证可拒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1:13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于基祥 记者 谭启首)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收费许可证中明确标示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未公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违规使用收费许可证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统计显示,这些单位每年收费金额在336亿元左右,《办法》的实施将对这些收费起到规范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所有收费单位或者收费点应当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同时,《办法》将对未办理或者违规使用收费许可证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年审、变更、注销手续等行为,将被价格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涂改的收费许可证、伪造收费许可证、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冒用他人的收费许可证、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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