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享受医保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1: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医改领导小组出台文件,从7月1日开始,调整合肥市以个人名义继续医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年龄条件。

  文件规定,合肥市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凡在规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连续缴费的,在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不再缴纳医保费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具体情况为:

  正常退休的,男性仍需缴费至60周岁,女性缴费截止时间由原55周岁改为50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的,男性缴费截止时间由原60周岁改为55周岁(以实际办退时间为准),女性由55周岁改为45周岁。

  因病办退的,男性缴费截止时间由原60周岁改为50周岁,女性由原55周岁改为45周岁。

  上述人员退休后,个人仍需按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目前为每人120元/年)。在7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各类人员,自7月1日开始停止缴费。按原政策规定自办理退休手续至7月1日缴纳的各项医保费用,不退还本人。

  (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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