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之夜"夜总会血案 受害人获54万多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2: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曾轰动一时的“金龙之夜”夜总会血案,昨天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徐少杰、崔某某、冯伟分别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13年。从犯崔磊、缪某也因为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和缓刑3年;被告人沈某某因为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五名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共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4.3981万余元。

  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12月份,徐玉松(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宇宗斌,因为赌场债务产生矛盾,于是徐玉松邀集了被告人崔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徐玉林(另案处理)等人,赶到新站区“蓝帆”咖啡厅,与被害人宇宗斌在谈判时发生打斗,造成徐玉林头部被砍伤。

  200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少杰在合肥市梅山路“金龙之夜”夜总会的包厢内发现了“仇人”宇宗斌,立即打电话通知崔某某、徐玉林、刘和军(另案处理)共同报复他。崔某某又邀集了被告人冯伟、崔磊、缪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并准备了五把砍刀。

  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少杰等七人来到“金龙之夜”夜总会楼下,除把守大门的崔磊、缪某外,其他人各持一把砍刀,向被害人宇宗斌身上一顿乱砍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宇宗斌损伤程度为重伤,评定结果为其左侧肌体偏瘫肌力为0级,构成二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五级伤残。

  (刑屹霆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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