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二手车赔付官司保险公司昨日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5: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郭龙)昨日,金堂县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二手车赔付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让L保险公司赔偿王松车损费13332元。

  2005年2月,王松从二手车市场花两万元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S8993的面包车,并到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万元。2005年10月2日下午,王松聘请的驾驶员叶见在赵杨公路开车时撞车身亡,面包车基本报废。交警认定,叶见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当初的保险合同,王松申请全额赔付13332元,L保险公司称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只赔付90%,王松当时签字认可。但是,L保险公司后来称王松没有足额投保,计算的赔付金额仅仅为6461元。(本报4月9日曾报道)。王松称,这辆面包车2001年的购置价为4万元,经使用几年后,他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所以他足额缴纳了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松的面包车应当按照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今年1月29日,王松到金堂县法院起诉。金堂县法院法官称,这是我省第一例由二手车保险赔付业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金堂县法院审理认为,面包车使用4年后,其保险价值应远远低于新车购置价,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所以,王松属于足额投保。另外,保险公司采用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该公司的免责方式。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L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的责任,这个公式未产生效力。由于王松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因此王松不应对车辆损失费承担10%的费用。车祸损失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2万元的限额,所以L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车辆损失费。

  金堂县法院一审判决时称,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L保险公司赔偿王松车辆损失费13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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