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5:40 深圳特区报

  广东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新规定有五大变化

  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本报广州4月28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严俊伟)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广东从今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

  专家表示,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广东今年有关车船税的征收新规定主要有如下的改变:一是税种的性质定位由原来的“兼有行为和财产”性质改为财产税;二是内外资两税合并,原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并成统一的车船税;三是税额幅度提高,原有税额幅度的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多;四是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原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五是征收方式改变,强化了征管手段。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在我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据介绍,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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