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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赢了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6:1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又起波澜。该案被告扬州大学历史系毕业生张明24日在扬州反诉成功,法院认定博客中国早期用户沈阳在博客上的过激言辞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判令沈阳在其博客专栏里刊登公开致歉申明15天。 沈阳和张明原系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的双方当事人。沈阳在浏览网页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于2006年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张明在博客上的言语侵害了其名誉权。 2006年9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明侵犯了沈阳的名誉权,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1000余元。 2006年8月,张明提出反诉,认为沈阳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沈阳在博客网博客专栏中先后刊登了《“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等数篇署名网络文章,其中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其名誉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沈阳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续15日以其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明公证费等合计1000余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