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包养情人情节较重者将受撤职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8:52 国际在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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