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询问质询办法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9:20 海峡都市报

  N《瞭望》新闻周刊

  本报讯 经三年多时间,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从原则走向细则。《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于近日颁布施行。

  询问和质询制度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办法》共计21条,将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保障等各个环节予以细化。

  询问质询主体是“两委”委员

  

  据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设定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委员。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两委”委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他党员,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不在其列。

  长期以来,“两委”委员除常委外大都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下级地方“两委”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而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使一般委员职务由虚变实,提供了一个履行委员职责的舞台。同时,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办法》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主体、对象、内容概言之,即“两委”委员有权监督确保自身所在的“两委”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

  

  在询问和咨询程序上,主要包括提起、受理、答复、处理四个阶段。

  《办法》规定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实名方式提出,且明确质询应以询问为前提。询问书和质询书的规范格式亦随之出台。

  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为本级“两委”办公厅(室),若对象为常委会,则需由上一级“两委”办公厅(室)受理。

  一般情况下,合乎规定要件的询问和质询,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将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在收到之日起20(质询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受理部门收到书面说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两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两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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