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也开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9:37 海峡都市报

  N魏柳菁 元平珍

  余亚强 蔡宗谋 文/图

  本报讯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款,法院是否有权强制划拨?昨日,就一起1388万元的债务纠纷案,泉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送达了执行听证会的结果,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法院执行,也开听证会

  执行听证会驳回了申请人(右一)的请求

  “执行听证是执行程序走向公开、增加执行透明度的一种必要形式。”主持听证会的泉州中院副院长高智辉说,今后泉州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有望采用执行听证的方式来助一臂之力,让有理当面讲明白,证据当面举清楚,有些误会和误解也得到了澄清和消除,案件执行起来,矛盾自然也会随之而解。

  这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泉州国贸进出口公司与茂隆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丁某。2003年,根据国贸公司的申请,泉州中院查封丁某在晋江池店柴塔村房产,交由国贸公司等权利人处置,处置中丁某和国贸公司协商将房产变卖给某衣袋公司。两年后,国贸公司了解到该房产仍在丁某等人名下,并因桥南片区改造,丁某等人可能获得千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双方均未提供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协议,法院无法强制划拨。为此,国贸公司多次信访,要求法院对是否强制划拨该补偿款进行听证。

  听证会合议庭认为,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有权依法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国贸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对于丁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国贸公司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据介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案件;重大疑难及案情比较复杂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或举报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开听证的执行案件,都必须实行执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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