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电磁辐射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0:42 江南都市报

  九江胡某状告供电公司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刘媛报道:近日,历时近一年的我省首例电磁辐射案作出一审判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鉴定机构作 出的司法技术鉴定书为依据,认定案发线路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九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浔妙II线从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莲花村李家凹43号房屋上架线通过。该 房主胡某认为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直接从其房屋上方经过,由此带来的高压电磁辐射,侵害了他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4月27日,胡某以种植在他家屋后近两亩地的竹林、茶、果树等经济作物干黄、枯死和父亲患癌症去世 ,均与架设在他家房子上空的高压线有关为由,将九江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和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涉案线路是否符合架设规范、电磁辐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 出鉴定。

  今年2月9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采信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鉴定结果认为:该线路距原告 土房屋脊的垂直距离21.623米,最边高压线与土房最近檐廊角的水平距离达3.63米,两项数据均达到国家《110 ~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经实地检测,原告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两项指标均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月30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九江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驳回原告胡某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原告胡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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