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2: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上午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施行,预示着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

  对公务员的处分分六类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期最长不超48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包养情人一律撤职或开除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境、辞职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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