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能否成为证据仍在研讨当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4:27 民主与法制时报

  人性化初衷遭遇的尴尬

  在王长国案中,司法所对其表现进行调查的行为,总让人看到一些似曾相识的影子。

  深入基层对一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表现进行调查,曾经是法官们为最后的独立审判提供依据的一种方式。伴随着案件频发、法官审理量增大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这种方式已经从法官的日常司法实践工作中淡出。

  按照陈星平的说法,司法所对王长国进行的个人表现调查,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庭调查的一个补充。

  尽管丰台区法院邀请司法所对王长国进行社会道德调查的初衷与此不尽相同,但这份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为法庭调查提供补充的效果。

  “目前刑事案件大量增加,有些案件比如伤害案件,其原因是由于被告人情绪失控造成的,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都不强,犯罪具有偶然性。在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并且确实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我们觉得是可以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的。”审判长刘彤燕在向记者介绍有关情况时,首先解释了法院这一举措的背景。

  2006年在丰台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一次例会上的所见所闻,对刘彤燕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当天,一名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刑满释放人员参加了会议。这名人员从监狱出来后感到一片茫然,不知所措,觉得自己是一个废人。

  刘彤燕开始思索,针对一些因为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不是可以让他们不脱离社会,在社区接受矫正?

  “这是我整体的一个初衷,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的。”刘彤燕说,“但是《刑法》对判处缓刑的规定非常原则,最后落实到了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判断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我们要从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来考察,同时要考察被告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考虑这个人的社会认同度。”

  方庄地区司法所对王长国个人表现进行的调查,正好为法官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认同度提供了参考依据。在司法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大量的篇幅被借助于“某某人介绍说”的方式,用于描述王被捕前的各种表现。

  由于没有先例可循,在王长国案开庭审理之前,几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刘彤燕。

  第一个问题是,按照固有的刑事诉讼模式,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司法所出庭,由谁来提起?

  “由公诉人提起不合适,司法所的报告不涉及定罪,只涉及量刑;由辩护人提起又力不能及。”刘彤燕说,“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由法院跟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科联系,由指导科指派司法所工作。”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所出具报告的性质一直无法确定。这份报告虽然最终被按照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司法所的顺序体现在了判决书中,但它是否能够归为证据,丰台法院依然还在研讨。到目前为止,法院方面有关人员提到这份报告时,都称其为“一份材料”。

  质疑的声音

  丰台法院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的做法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

  4月21日,消息刚刚发布一天,网上已经评论如潮,大多数人对法院的这一做法表示反对,其中不乏尖锐的批评。

  陈星平和妻子在家里一一查阅这些评论,当时妻子颇为担心,怕陈星平因为此事砸了饭碗。但陈星平却异常兴奋。

  “这正好说明社会很关心这件事。”陈星平4月24日下午告诉记者,“一个新生事物出现,如果一点声音都没有,就说明这个事情是失败的。”

  据陈星平透露,他不会毫无选择地开展这项工作,“比如贪污受贿、罪大恶极的、老百姓强烈反对的,我不会去做。”

  针对此间众多的质疑,丰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彤燕的看法与陈星平相类似。

  “这件事确实在诉讼法上没有依据,也没有其他先例,有支持有反对都很正常。”刘彤燕说,“就我个人来说,我特别希望从这些反对的意见中找到我们的不足之处,然后把它更加完善。”

  就丰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引发的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此持一种中立的态度。但贺卫方教授认为,应该对这一做法持谨慎态度。

  在固有的诉讼模式下,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官员介入司法审判,这样做到底合不合适?贺卫方教授说,这是令人担忧的一个方面。

  “司法的权威体现在稳定的司法程序设置,一个总是变化的程序设置,不可能有很高的权威。”贺卫方教授说。

  在王长国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所所长陈星平当庭陈述了王在被捕前的个人表现。这些陈述表明,王长国是个一贯表现不错的人,邻里关系融洽,家庭关系和睦。

  针对这一细节,贺卫方教授提出疑问:“是不是也会出现另外的一种情况?一种相反的陈述,表明他一贯表现很糟的一面?”

  “这就涉及某种隐私的保护。”贺卫方教授说。他认为,司法所在王长国案中扮演了一个尴尬的角色。

  类似于为被告人“说好话”的社会道德调查报告,会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但是,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官员通过调查发现这个人“一贯表现不好”,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过往的不良表现进行公开陈述披露,这样做不仅不利于被告人隐私的保护,而且调查本身还超越了当前案件的审理范围。

  但是,如果为了回避“揭露隐私”可能造成“侵权”的危险后果,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于是在调查及其报告中忽略被告人过往的不良表现,那么这样的调查则毫无意义。

  对于参与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尝试的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而言,这也许会在将来类似的实践中成为真正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

  尽管这一尝试缺乏法律依据,并存在诸多操作难题,但支持者还是认为:丰台法院及司法行政机构敢于在未知领域进行探索创新,这本身是一种追求进步的表现。(《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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