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6: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获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昨日印发,我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此次待遇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都在此次调整之列。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含70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按月在原单位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待遇调整的标准:

  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前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伤残等级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540元的,补足到540元;5-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460元的,补足到460元。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伤残抚恤金调整到4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配偶增加后的抚恤金低于385元的,调整到385元;其他亲属增加后的抚恤金低于289元的,调整到289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生活护理费:2005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6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5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387元。

  2004年7月1日后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其中伤残等级为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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