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0:00 城市晚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种情况可不予逮捕或不予起诉

  ■记者 安钢/报道

  本报讯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相继下发的《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所做出的调整作出详细说明。

  14类情况可不予逮捕或起诉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孟达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不予逮捕或者起诉。其中不予逮捕的情形一是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是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五是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是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是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不起诉情形也有七种: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聋哑人或者盲人;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新增分案起诉等5项制度

  除不予逮捕和起诉之外,检察机关还新增了5项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是案情告知制度。二是专门办理制度。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三是亲情会见制度。四是分案起诉制度。检察院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五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对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

  8类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还确立了8类案件实行快速办理。这8类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机制的“快”,主要体现在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上。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嫌犯已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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