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细节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2: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4月29日讯 4月29日,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济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有关领导进行了详细解答。

  多部门联手

  治理狗患

  《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其中,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养犬管理中主要担负着宣传《规定》、受理举报、查处违规养犬、养犬整治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等职责。

  登记办理的

  时间和地点明确

  《规定》明确了重点管理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为保证《规定》顺利实施,公安与畜牧部门在万寿路12号设立了联合办公室,自5月1日开始,开展登记办证工作。“五一”后将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地点。集中登记办证工作预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规定》对养犬的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及管理服务费费用作了规定。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用每只犬第一年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已花费4500元、按原《办法》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的市民,需要执行新《规定》重新更换登记证,按照年度登记、免疫手续和费用办理,即小型犬只每年度200元,其他犬只每年度400元。

  大型、烈性犬

  具体标准出台

  《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为身高(肩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48种犬只被划入烈性犬范围(左上图)。

  鼓励个人优先

  处理“违规”犬

  养犬市民可以把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犬只迁至一般管理区喂养。另外,公安部门在济南西郊治安拘留所西邻建立了临时犬类留检所,并计划2008年建立犬类留检所,对弃犬、无主犬、没收(暂扣)犬只收容和处理。

  附:有关单位咨询举报电话

  济南市公安局 85922404

  市中区 85083635

  历下区 85083128

  槐荫区 85083212

  天桥区 85953798

  历城区 88036618

  高新区 88871251

  鲍山88865258

  济南市城市执法局 16039

  济南市环卫局 85596093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

  82779557

  济南市工商局 82569576

  济南市卫生局 81278816


记 者 徐洁 孙晓曼  通讯员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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