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被判赔付4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2: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金乡4月29日讯 4月27日,金乡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保险公司在某棉业公司的投保财产出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对投保财产进行核损理赔,被某棉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对投保财产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为依据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棉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2005年6月,一棉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棉业公司投附加险150万元,交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2006年7月因天降大暴雨,造成棉业公司投保财产受损,棉业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到棉业公司受损财产存放地进行了现场勘查,但未对损失额进行核定。棉业公司为尽快核定损失额,自行核定本次损失约20万元,并将其核定的损失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棉业公司出具了损失约20万元的证明,但未对棉业公司进行理赔。

  同年8月又因天降大雨,该棉业公司货仓积水,其投保财产再次遭受水灾。棉业公司遂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公证部门对水灾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该保险公司在赶到现场后,仅进行了一般察看,未作勘查记录。

  庭审期间,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第二次发生水灾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损失数额为3592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到棉业公司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棉业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棉业公司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棉业公司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拒不核损理赔的做法,既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棉业公司所诉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棉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王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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