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暂扣车车主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 车辆将上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6:2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王媛 记者薛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昨日发出通知,近期将对长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车辆进行集中清理,提醒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车辆(除电瓶三轮车)的所有人速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自发布公告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暂扣车辆将上缴至西安市罚没中心,或拍卖或拆解或报废。

  公安交管部门指出,凡4月15日前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支队各执勤大队暂扣车辆(除电瓶三轮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自4月30日起三个月内,持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暂扣车辆的执勤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扣押车辆,上缴西安市罚没中心;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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