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6:47 杭州日报

  ■公务员包养情人予以撤职或开除 ■ 挪用公款赌博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参与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 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者将被处分 ■ 违反廉政纪律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 以暴力、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 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5条,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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