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少女跳崖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7:5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佳裕 魏柳菁 林良标 文/图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安溪两少女为保贞节纵身跳崖案,昨在永春一审宣判:两被告人犯强奸罪,苏荣山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银生判处15年。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上诉。

  去年4月初,6男子深夜约出3少女,行至安溪蓝田水电站路段欲行不轨。遭反抗后,这些男子采用殴打、按压等手段继续施暴,致两少女跳崖一死一伤,另一少女被强奸(本报去年4月4日起曾作报道)。

  这个案件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为什么被告人苏荣山没被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20万元索赔,为何只判不到10万元?被害人近况如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安溪少女跳崖案一审宣判

  庭审结束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一审判决:

  八项证据认定事实

  昨日上午10时24分,永春县法院1号审判大厅,响起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声音。

  泉州中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长达9页,列举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8项,包括被害人苏某琴、苏某华的陈述,10名证人的证言和公安侦查机关法医检验报告、医院病历、场平面图、两被告被抓经过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晚,被告人苏荣山、吴银生等6人,先后联系苏某琴、苏某华和王某丽外出游玩。两被告人伙同王江财等人商议奸淫3被害人。

  当晚11时许,在安溪蓝田水电站路段,6人分别采用殴打、按压等手段,欲轮奸3被害人。其间适逢水电站接送车途经,苏某琴、苏某华挣脱并拦车求救,其中苏某琴双手紧抓接送车呼救,被王江财、苏荣山拉开并殴打。车走后,王继续殴打并强奸了苏某琴。

  当被告人苏荣山等人准备对苏某华、王某丽实施奸淫时,苏某华、王某丽相继跳下路边山谷。经法医鉴定,王某丽系高坠致全身多部位损伤,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苏某华、苏某琴损伤属轻微伤。

  对话法官:

  主犯为何判死缓

  判决宣判后,记者与有关法官进行交谈。据了解,主犯苏荣山之所以没被判死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被告人苏荣山虽伙同他人事先共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多人,并致1人死亡、2人轻微伤,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被害人王某丽死亡后果非他直接行为造成,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苏荣山家属预缴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该法官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20万元,而一审判决赔偿金额97580.2元一事进行了解释。理由是诉请判讼赔偿丧葬费8573元及死亡补偿89007.2元,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死者父母均未满60周岁,且未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及由被害人王某丽生前扶养证据,故不予支持。

  被害人近况:

  两少女至今外出打工

  昨日下午记者分别联系上本案受伤害少女的家属,但未能联系上死者家属。

  苏某琴去年事发后在家月余时间。事发后她勇敢地揭露自己被强奸既遂的事实,并对本报记者诉说了经过。在协助公安机关取证后,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家属说,她一直与家里保持电话联系。

  苏某华事发时跳崖受伤,头部缝6针。她也在事发几个月后离家打工。

  苏某华的家属说,她身心受损害严重,曾在打工时生病,让家人十分担心。但苏某琴、苏某华家属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感到“较满意”。

  □在逃嫌犯名单

  ●王江财,男,26岁,安溪大坪乡人,有理发手艺。

  ●王珠明,男,23岁,安溪长坑乡人。

  ●苏慧强,男,24岁,安溪长坑乡人。

  ●杨顺兴,男,25岁,安溪蓝田乡人。

  安溪县公安局已将上述4人刑拘并上网追逃,各地公安机关及群众如发现4嫌犯行踪,请速告安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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