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撞死人咋赔“扯不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肇事车负全责,该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获赔分歧大

  为抢业务,眉山两家医院的救护车“赛跑”,结果其中一辆肇事致1死1重伤。交警认定肇事救护车负全责。院方和死者家属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死者户口在农村,但已在城市打工4年,“同命是否同价”再成争议焦点。

  撞飞摩托救护车负全责

  3月28日晚8时许,眉(山)青(神)路张坎段发生车祸。眉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均派出急救车前往施救。两救护车均高速行驶互不相让,途中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撞上一辆摩托车,致驾驶摩托车的肖某重伤,搭车的曹某死亡。曹系青神县黑龙镇曹庙村人,刚20岁。肇事急救车川Z00517为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事发时由驾驶员豆某驾驶。

  4月24日,眉山市交警部门认定,豆某驾车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肖、曹二人不承担责任。

  城镇农村赔偿相差11万

  对此认定,当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在赔偿数额上分歧巨大。曹的家属认为,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6万余元执行。理由是,曹虽是农村户口,但4年前便到眉山市区打工。医院则认为,曹属农村户口,应根据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按此标准大约约5.8万元。

  提供相应证明可享受城镇标准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金良认

  为,双方产生的赔偿分歧是“同命不同价”导致的。高律师说,曹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其家属同样可得到以城镇居民为标准的赔偿。即曹某在城市经商或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曹某家属应提供相关证明,除书证外,证人证言也具有证明效力。

  实习记者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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