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门口被抢 银行是否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8:45 每日新报

  案情回放

  此案原告是本市静海县某村村民张林(化名),张林称,2005年7月3日上午,其想从王强(化名)处花40万元买一个装旧电缆的集装箱,按照以往的交易惯例,张林筹集款项往王强的银行账户上打款。由于当天是星期日,当地银行营业所不办理支票汇兑业务,于是张林就到信用社取了30万元现金,又用王强的现金支票提取了10万元钱,随后将这40万元现金装到一个绿色提袋内开车到银行的营业所。

  谁知,这时候让张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原来,银行营业所的周边环境复杂,院围墙破损,大门口没有警卫室及警卫、保安人员。当张林走到营业厅门口时,从里边走出一个穿红色T恤的男子,趁与张林错身之际,将张林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抢走,随后跑到营业所院外一胡同内,坐上已在此等候的一辆摩托车逃走。

  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争辩焦点

  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张林的代理人,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表示,在张林被抢时,银行营业所内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致使不法分子很顺利地实施了抢夺行为。案发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不能清晰地反映出不法分子的面貌,现在这个不法分子还没有被抓获归案。另外,不法分子在银行营业所内抢钱时,银行并没有在抢夺位置的四周设立监控录像。由于银行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张林被抢的原因之一,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却认为,张林的损失应该由犯罪分子赔偿,而且张林所称的“抢劫案”至今还没有侦破,对他的损失无法确定,张林的诉讼请求没有合理依据。另外,银行认为,张林所称的抢劫行为不是发生在营业厅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张林的财产不负有保卫安全义务。

  案发营业厅外银行无责

  法院认定

  案发营业厅外银行无责

  原审法院认为,营业厅设有两道门槛,张林携款到银行营业所办理汇款业务,从他进入营业所院内到进入营业所第一道门时,已经与营业所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金融机构,营业所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静海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张林因为疏忽大意,放松警惕,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银行静海支行赔偿张林40万元损失的一半,即20万元。

  由于张林和银行静海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双方都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按照上述规定,银行营业厅应为规定所指的营业场所。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摘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营业网点的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逻。在本案中,张林此前承认在没有进入营业厅的情况下,又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营业厅内被抢,因此,张林所说的在营业厅外被抢,与营业所没有设立保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林请求法院判令农行赔偿4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张林表示不服,将会提出上诉。

  新报记者 李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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