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政府越权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9:41 光明网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日通过审议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规定,如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经审查被告知后拒不纠正,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其进行撤销。

  根据规定,安徽省各级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如果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存在冲突,或者在制定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制定机关可以主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公民、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越权的,也可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承担备案审查的机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

  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政府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经审查后被认为确实存在有违规定而制定机关又拒不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相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对部分撤销或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再次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该规定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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