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状告春秋国旅-后续:唐山中院驳回旅行社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10:3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金花)去年“五一”节期间,唐山市古冶区桑先生一家10人乘兴出游,却因登机牌上姓氏拼音有误而与送机人员发生争执,继而一家人中有6人被殴致伤。愤怒的游客一纸诉状将北京春秋旅行社告上了法庭。经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游客各项损失共计93000余元。但旅行社不服此判决,又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发一年后的4月29日,桑先生一家收到了中院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春秋旅行社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唐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旅行社与游客间存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旅行社派人在首都机场为游客送票及办理登机,游客有理由相信送票人是旅行社的员工,代表了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旅行社单方面的原因严重违约,应赔偿旅客的全部损失;旅行社的送票人员在公共场所殴打旅客,并造成一定后果,原审判决判令其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桑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从事发到终审判决整整过了一年了,希望旅行社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否则我们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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