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市民告赢车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11:30 新安晚报

  本报讯 蚌埠市居民吴敏开着自家轿车,被蚌埠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涉嫌盗抢查扣。为保护其个人合法利益,吴敏将该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昨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撤消交警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院查明,2006年9月22日,吴敏驾驶皖C16192轿车到蚌埠市车管所办理业务,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队在审核中,发现该车已于2006年5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以盗窃立案,列入“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进行全国查控。车管所人员即告知吴敏该车系盗抢车辆,并扣留了行驶证。2006年11月1日,蚌埠市交警支队出具皖C00137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扣留皖C16192轿车和行驶证。

  蚌埠市交警支队在法庭上称,皖C16192轿车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立案的涉嫌盗抢车辆,蚌埠市交警支队依法扣留该车及行驶证,且于2006年11月8日将该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故吴敏诉讼主体错误,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作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蚌埠市交警支队发现吴敏使用被盗抢嫌疑车辆,应依法向吴敏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蚌埠市交警支队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故吴敏请求法院撤销蚌埠市交警支队对其作出的采取扣留机动车及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就蚌埠市交警支队要求驳回吴敏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认为,因为吴敏对蚌埠市交警支队作出的皖C00137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吴敏的诉讼属法院受案范围,故对蚌埠市交警支队的主张不予采纳。

  昨日上午,蚌埠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判决无异议。鉴于目前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已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中将该车的盗抢信息撤下,支队方面再重新作出有关扣押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本报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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