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防组案当事人:应继续调查非法所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18:51 中国网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于2007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决定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牙防组”)。此前,因涉嫌不具认证资格,法学博士李刚把牙防组以及相关单位告上法院。4月30日下午,李刚在接受本网连线时称,牙防组认证活动属非法已勿庸置疑,其非法收入也应接受调查。

  问:您当时为什么会坚持要告乐天公司,以及牙防组的主管部门卫生部?为什么没有直接起诉牙防组,乐天公司和牙防组之间的利益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李刚:起诉乐天是考虑其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决定了其使用违法认证标志所产生的侵权后果更具有典型性,牙防组提供认证并允许乐天使用认证标志,是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需要纠正的是,在第一次民事诉讼立案时,被告是乐天和牙防组,由于西城法院认为牙防组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而驳回了对牙防组的起诉。

  问:在一审驳回你对

卫生部的起诉后,您又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您有没有感到什么压力?

  李刚:上诉的理由是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认为牙防组是受乐天的委托进行有关产品的认证,最终决定采用认证标志并通过流通流域出售给消费者的是乐天,故牙防组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法院没有确认牙防组在授权使用认证标志和推动认证产品影响消费者决策中所起到的作用这一事实。通过消除牙防组与原告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最终达到解除卫生部为其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本人没有直接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涉。在这个公共事件中,媒体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如果说有压力,就是来自公众的期待--对我本人坚持诉讼的期待和对司法能否公正审理的期待,给我一定的压力,促使我为了实现通过这个诉讼净化认证市场和完善认证体制的目的而不断努力。

  问:作为法学博士,你认为牙防组的成立、存在和认证活动存在哪些违法违规之处?

  李刚:牙防组从一个卫生部的专家咨询机构而演变成为一个在某个领域的产品认证中左右市场力量。它的成立反映了一定阶段行政机关设置机构,尤其是临时性机构的任意性,这种弊端历经多次行政机构改革仍旧未能彻底清除。同时也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将自己的职责委托其他组织行使中的任意性,牙防组由咨询机构演变成一个协助卫生部开展口腔卫生工作的组织,其授权的内容,权力行使的方式和责任都是不明不白的。事实上,这样一个三无组织:无编制、无拨款、无专职人员的组织要生存要发展只能靠多种途径谋求经济来源。

  牙防组所从事的活动要分别来看,一部分是协助卫生部对口腔保健的促进工作,这一点卫生部已经多次肯定了,公众也不否认。另一部分则是其违法认证活动,这一点卫生部至今没有给一个满意的答案。牙防组的认证活动违反法律,经过媒体的调查已经大白天下,又经过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认定,所以是无可置疑的。

  问:你觉得牙防组收取的认证企业的试验费用、捐赠费用等属于什么性质?他们和所谓的认证企业之间是 一种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李刚:牙防组的认证是非法行为,其收取的实验费用当属非法收入,由于根据认证协议的约定,有关企业的所谓捐赠也是明确以牙防组给与认证为条件的,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捐赠,而是一种交换的对价,与非法认证具有不可分性,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收入。因此,牙防组作为一个非法认证机构开展非法认证活动的收入应当接受有关机关部门的调查。

  问:您觉得这么长时间没有撤销牙防组,主要原因是什么?您觉得公众的质疑和包括您在内的起诉,是不是起到了推动撤销牙防组的作用?

  李刚:我希望我和其他公众以及媒体的质疑对于牙防组的取消是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公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律师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问:您觉得怎样才能更好地防止这种类似机构的出现?怎样遏制一些企业借助类似牙防组的机构,做虚假广告宣传?

  李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从事一些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比如广告欺诈,这种行为除了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更主要的是要政府切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地积极地实施监督。

  问:从目前情况看,是否需要存在类似牙防组的机构?

  李刚:我们也接触了一些牙膏产业的人士,有的认为牙膏认证是没有必要的。我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和标准的过程中是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我也希望这样的制度是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产业的。

  问:有评论认为牙防组事件呼唤真正以中立、公正、权威形象出现的第三方机构,而不是商家赞助生存的所谓牙防组,您对此怎么看?您觉得这样的第三方该怎么设立?怎么管理?怎么发挥作用?

  李刚:中立和公正是认证机构的生命,也是国家建立认证制度的目标。这已经是认证认可条例明文规定的,但是,仅仅有法律可依显然是不足够的。(黄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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