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遇险船长须最后离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1:02 新京报

  我国船员条例9月1日起实施,明确船员船长责权

  据新华社电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船员管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维护船员合法权益首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安全方面负有最终责任,如遇到事故需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船员每工作两月须有5天假

  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长具独立决定权并担负最终责任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规定,船长要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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