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新标准今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今日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将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执行。新的标准的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医疗依赖分级判定标准,评残鉴定工作更具可操作性,让工伤、职业病患者得到公平的鉴定。新标准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全省数百万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在遭遇工伤后的待遇水平。

  据介绍,新标准名称由原来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更改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伤残条目也由10个等级470条增加到10个等级572条,伤残等级中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同时,新标准增加了医疗依赖分级判定标准,将医疗依赖分为特殊医疗依赖和一般医疗依赖,使评残鉴定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还将生活护理等级与伤残分级原则挂钩。新标准伤残类别及等级更具操作性,避免了由于某种原因针对伤残部位的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

  为了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发出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新标准进行鉴定。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将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本报记者 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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