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确定编外用工“待遇” 各种社保待遇都应享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7:2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胡诚报道:记者昨从武汉市人事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争议相关问题暂行处理意见》(简称《意见》),为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定“规矩”。

  据介绍,近年来武汉市人事争议案件大多集中在编外用工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武汉市人事局出台了这个《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武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编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今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将逐步实行派遣制。人才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作为日后发生人事争议时仲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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