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费用清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8: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指出,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后,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中的药品信息应当包括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和批准文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和批准文号四项信息,对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判定药品费用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异名库标注的药品价格为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高于最高支付价格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收录异名库的药品,其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批准文号必须准确完整,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不再作为异名库收集的信息。

  已经收录异名库中的药品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提供变更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变更依据,对异名库信息进行维护,并制作《医保药品信息维护通知单》,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交经办机构执行。维护工作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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