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9:37 东方网-文汇报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新华社30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条例共8章73条,分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条例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以上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这一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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