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胡星被劝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9:5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逃往国外,后被劝返回国,4月28日被“双开”。对此,专家昨天表示,胡星是否属于“自首”尚未认定,且“自首”是量刑的关键。

  涉案金额大 属于国内罕见

  云南省纪检委4月28日通报,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违法违纪被“双开”。据查,胡星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029万余元。单是一项地产项目,胡星就受贿3000万元,数额之大属国内罕见。

  据悉,胡星在任昆明市副市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牟利。

  此外,胡星长期包养情妇张某,并先后出资为其在昆明、深圳等地购买车、房,张某为其产下一女。除此之外,胡星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接受劝说 回国接受调查

  案发后,胡星仓皇出逃,沦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胡星先是由广州经上海飞往新加坡,后去往英国、香港等地被拒绝入境,无奈之下返回新加坡,引起新加坡警方和移民局对其护照合法性的注意。最后,胡星接受赶赴新加坡的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动回国接受调查。

  鉴于胡星涉嫌犯罪,此案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减刑承诺 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件信息来看,专案人员在劝说时对胡星作出了一些“承诺”,包括“胡波(胡星的弟弟)帮助胡星出逃的事可以放过”、“如实交代经济上的问题,认罪态度好,还可换取减刑”等。但是,这种承诺从法律上看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对于限制追溯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专案组人员以“承诺”进行劝说或许可以理解为一种办案技巧,这一“承诺”并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因而没有约束力。

  自首认定 成为量刑关键

  黄风说,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投案色彩。对胡星的这种劝说并不是“强制归案”的劝说,并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不过,胡星的这一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自首”,最终还得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目前,关于胡星经专案人员劝说自愿回国是否认定为“自首”是目前本案的看点,也是将来对胡星量刑的关键。倘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自首”行为,则胡星将能够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至少是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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